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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7, 2024 10:42:23 GMT
该特定药物是否必须是供应短缺的,或者如果当时药房没有就足够了,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订购?患者不能或不想支付药物费用的事实是否算作“某些”原因?在立法过程中准确定义这些情况是适当的。 第二个问题是,没有规定一张处方可以兑换多少次。因此,理论上处方是可能永远不会过期的,因为只要不时在药房盖章并注明日期就足够了。如果扩展的数量有限,那么也可以排除这种可能性。 在审查订单的可兑换期限时,我们必须考虑到即使订单的有效期只有一个月,也存在延长 电话数据 的可能性。由于处方药的过期时间要早得多,因此真正需要的不仅仅是几周的时间来更换药物,以防药物短缺。然而,如今,处方的有效期为三个月,因此患者更换药物的时间明显更长,因此可能不太需要延期。 另外,考虑一下,如果一个月有效期的处方可更换期延长两次,则可以在该期限内开出三个月的药品。然而,如果我们对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处方进行同样的操作,则可以兑换 9 个月。 从医药专业的角度来看,患者就诊半年后开始使用的药物治疗是否合理?尽快获得正确的药物也符合患者的利益,而不是等待数月。 如果我们展望未来,我们会发现政府的目标是让人们尽可能广泛地使用 EESZT 和电子处方。然而,电子处方在三个月后自动失效,医生和药剂师都无法选择延长这个时间。因此,预计在不久的将来,可以延长更换期的处方数量将会减少。 基于此,我们可以说,这种可能性是否还有必要,值得立法者思考。维持一种只适用于一小部分订单、甚至很少适用的做法是否有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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